第一条 为了发展出版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充分发挥出版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适应社会主义出版事业发展需要的专业队伍,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和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出版行业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出版专业人员职务经常性评聘的范围和对象是:
省内各出版社(出版公司),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由省新闻出版局登记公开发行的期刊,经省新闻出版局正式登记发给内部刊号的设在企事业单位内的地厅级内部刊物中直接从事图书、音像、期刊的编辑以及技术编辑、校对工作的专业人员。
一、编辑人员(含美术编辑)的职务名称为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其中,编审、副编审为高级职务;编辑为中级职务;助理编辑为初级职务。
二、技术编辑的职务名称为技术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其中,技术编辑为中级职务;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为初级职务。
三、校对人员的职务名称为一级校对、二级校对、三级校对。其中,一级校对为中级职务;二级校对、三级校对为初级职务。
岗位设置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础,各单位要在下达的岗位数额内,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并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各地、各部门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设岗定责工作要加强指导,检查落实。
第四条 各企、事业单位把首次评聘中下达的职务指标数转换为职务岗位数额,并按照因事设岗、职事相符的原则,把有限的岗位数额用于任务重、责任大的岗位上。
严格控制正高级职务的岗位数,原则上只用自然减员的正高职岗位空额补缺。少数单位由于事业发展,情况变化,确需调整编审、副编审比例,增设正高级职务岗位的,由出版单位提出,按隶属关系分别经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并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
第五条 被推荐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
(二)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职业道德高尚。
第六条 编辑人员(含美术编辑)的任职条件和主要职责
获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经一年见习期考察;获硕士学位;获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为助理编辑:
(3)初步掌握编辑加工程序和技术,对稿件有初步鉴别能力,并能提出处理意见,有开展编前工作、初审、加工整理稿件、核对资料、统一名词术语、检查和处理校样、样本、样刊的能力。
(4)有一定编辑工作的组织能力,能联系著、译、审、校者。
(5)有一定编辑工作的业务能力,能在编辑指导下进行调研、组稿和发稿工作。
(7)初步掌握书刊版式,有统一体例、版式以及鉴别图版清晰度和缩放比例等技术能力。
(8)熟悉书刊的装帧设计、排校、印制、发行等出版程序。
(2)在编辑指导下,搜集、整理有关学科的情报、信息,练习组稿。
(3)在编辑指导下初审和加工稿件,或担任责任编辑独立发稿。
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编辑职务四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书,从事专业工作满三年,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聘为编辑。获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三年;获博士学位,经考察证明,能履行编辑职责,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编辑。
(1)有本专业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有较高文字素养和写作水平,能正确修改文稿中的语法、逻辑错误和不恰当的词句。
(3)有独立处理稿件的能力,熟练地掌握专业编辑业务,具有较高的鉴别能力,能够对稿件作出较为准确的评价,并提出取舍和修改意见;熟悉从选题到出书(刊)的全过程,处理和加工、编辑过一定数量的书刊稿件,并使稿件在专业内容、文章结构,以及语法修辞等方面提高了质量,达到出版水平;了解本专业的发展动向及出版情况;能比较准确、及时地提出符合客观需要的选题。
(4)有独立调查研究的能力,善于联系著、译、审、校者,能组织得力的著、译、审、校队伍。
(5)能撰写一定水平的编者“序言”、“出版说明”和书刊评介文章。
(1)搜集、研究本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选题设想,进行组稿。
(2)独立审查、加工整理稿件,检查自己承担责任编辑的书刊成品。
大学本科毕业担任编辑职务(或出版专业人员其他中级职务)五年以上;获博士学位担任编辑职务二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聘为副编审:
(1)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某学科有较深的研究,有一定水平的著译或编辑了一批好书。
(2)编辑经验比较丰富,能组织重要丛书、书刊的编辑出版工作。
(3)能解决编辑业务中的疑难问题,指导编辑工作(负责技术编辑或校对方面工作的副编审要能培养该专业的专业人才)。
(1)搜集、研究有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改进编辑工作的建议或方案。
(4)复审或终审某些重要稿件,解决审稿中的疑难问题;在总编辑或主编授权情况下,可签发某些书稿或审定期刊全部编发稿及其版面编排样式。
(5)对社或室、部的图书、刊物进行成品检查和评论。
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副编审职务五年以上,能熟练地履行副编审职责,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聘为编审:
(1)对本学科领域有全面、深入、系统的了解,学术上有较深的造诣。掌握国内外出版发展动态,能根据出版方针、任务,提出或协助社领导和主编制定长远出版选题规划,并取得重大效果。个人有较高水平的著译。
(2)编辑经验丰富,熟悉了解学术界和出版界的情况,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指导编辑工作的进行,并解决稿件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处理和加工、编辑过大量稿件,质量高,成绩显著。在本人所经管的学科中出版过一批有影响的优秀书刊,为本学科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3)能指导专业进修和完成重大编审任务,在培养编辑人员工作中有较大贡献。
(1)搜集、研究有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结合本社、本编辑部的工作实际,提出改进编辑出版工作的建议或方案。
(2)协助总编辑或主编制定选题计划和组稿计划,组织社会力量和有关编辑人员实施。
(3)协助总编辑或主编终审某些稿件,解决稿件中存在的问题;经总编辑或主编授权签发某些稿件。
(4)必要时对重点稿件进行审查加工,对书刊成品进行检查和评论。
(5)总结编辑工作经验,撰写编辑学方面的论著或教材,指导和培养专业人才。
高等学校专科毕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一年见习期已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技术设计员。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聘为技术设计员。
(2)掌握版式设计、插图印制设计、出版制图等业务,具有一般中、外文书刊版式设计、插图印制设计等能力,能对一般书刊的图表进行描绘整修,能对一般书刊插图的注释字符进行抄、贴加工;初步熟悉出版程序和印制工艺常识。
(2)在室主任、业务组长或助理技术编辑指导下,进行一般中、外文书刊的版式设计和插图印制设计等工作。
(3)描绘整修一般书刊插图,加工一般书刊插图的注释字符。
(4)在助理技术编辑指导下,进行一般书刊、图版的发制工作。
担任技术设计员职务五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聘为助理技术编辑。高等院校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助理技术编辑。
(2)能独立完成较复杂的中、外文书刊的版式设计、插图印制设计等任务,并能较好地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问题;能在书刊设计工作中辨别和正确使用各种常用外文,能对较复杂的插图的注释字符进行抄、贴加工和图版发制;具有对较复杂的插图进行印制设计的能力;掌握本职工作的常用仪器、工具的功能和正确的操作方法,并能做好保养、维修工作。
(3)熟悉出版业务和制版、排字、印刷、装订等生产知识和工艺要求。
(1)独立完成一般或复杂的中、外文书刊的版式设计、插图设计等工作。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担任助理技术编辑职务五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聘为技术编辑:
(1)有对中、外文书刊进行整体设计、插图印制设计、出版制图、版式设计等的业务能力,对纸张材料、印刷工艺等也较熟悉。
(2)能承担复杂的中、外文书刊的定版设计工作,并能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疑难问题。
(3)能绘制复杂的科技和其他专业图表,对一些不符合出版要求的科技和其他专业图表能够进行改造或重新绘制。
(4)了解国内外同类书刊的装帧设计状况,对各种书刊的设计工作能提出指导性或创新的意见。
(5)对书籍装帧艺术有一定的美术修养和艺术鉴赏水平。
(1)负责中、外文书刊开本、装帧方式、编排体例、纸张材料、印制方法的选择等技术设计工作。
(2)改造或重新绘制复杂书刊的图表,培养、指导助理技术编辑等出版技术人员。
(3)协助室(部)主任或业务组长审核某些稿件的技术设计,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4)对书刊的装帧、插图、版式设计进行检查,作出评论和提出建议。
(5)总结技术编辑工作经验。指导、培养助理技术编辑和技术设计员。
(6)搜集和研究与本职业务工作有关的信息、资料,对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高等学校专科毕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校对工作一年;高中毕业,从事校对工作两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聘为三级校对。
(2)能区分常用外文文种,掌握汉语拼音常识或民族文字的拼写规则。
(5)初步掌握校对程序和校对业务,正确使用校对符号,改样字迹清楚,标示明确;掌握中文和常用外文的字体字号和惯用的编排符号;初步掌握化学、数学公式、外文转行规则及图表、公式的一般版式,能独立完成一般的三校任务。初步掌握校样整理工作。
(1)完成一般稿件的初校、二校和简单稿件的三校任务。
(2)在一、二级校对的指导下,担任简单稿件的责任校对和核红付型工作。
(3)在达到数量定额和基本达到质量指标的前提下,提出稿件中明显的错别字和不恰当的版式问题。
担任三级校对五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聘为二级校对。高等院校专科毕业,担任三级校对三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二级校对。
(1)具有一定的语文水平,对原稿不清的字句能够通读文意加以辨认。
(5)掌握校对专业的基本理论,校对业务熟练,能独立做好校对工作,并能发现原稿中的某些错误和疏漏,熟练区分中文及常用外文的各种字号字体;能处理各种版式及校样中的有关问题;整理工作熟练,经整理的校样,封面、扉页、目录、正文、版权页等均能达到规定要求。
(2)担任一般或复杂稿件的责任校对和核红付型工作。
(3)在达到规定数量和优秀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提出和解决稿件中的各种错误和疑难问题。
(4)对校对管理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并承担某些管理工作。
具有大专学历,担任二级校对职务五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聘为一级校对:
(2)系统掌握校对专业的基本理论,熟悉出版印刷业务。
(3)具有改进校对管理工作的能力,能拟定和修订各种校对的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全面的校对工作。
(4)能指导二、三级校对进行工作,并能培养校对人才。
(6)校对工作成绩显著,有丰富的校对工作经验,能通读检查一般书稿及专门著作的前言、序言的三校质量;掌握校对工作规律,发现排版的重大错误和原稿中的重要错误;能妥善处理二、三级校对未能处理的版式和编辑疏漏引起的有关业务的疑难问题。
(3)处理二、三级校对在工作中未能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
(4)指导二级校对、三级校对进行工作。协助行政领导培养和考核校对人员。
(5)研究并改进校对管理办法,拟订和修订各种校对的规章制度。
(6)搜集、研究有关校对的信息资料,总结校对工作经验。
第九条 云南省出版专业编审、副编审职务评审委员会,由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经省人事(职改)部门审批组建,分别负责全省编审、副编审专业职务任职条件的评审。同时组建云南省出版专业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中级职务任职条件的评审。
有条件的地(州、市)、省级厅局经云南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可组建出版专业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州、市)、本系统的出版专业中级职务任职条件的评审。
县、处一级出版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组建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并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负责初级专业职务任职条件的评审。
不具备组建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程序出具委托评审的公函,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评审权的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具有相应专业职务,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一定政策水平,熟悉编辑出版业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行政领导一般不参加评审委员会,但主管编辑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领导可参加一、二人。高、中、初级评审委员会分别由25人、21人、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高级职务评委会委员必须具备副编审或副编审以上职务(其中正高职务者不少于1/2)任职资格。中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编辑或编辑以上职务任职资格(其中副编审职务者不少于1/2)。初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助理编辑以上任职资格(其中编辑职务者不少于1/2)。
各级评委会中,中青年委员应占一定比例。评审委员会的人选,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人选推荐表》的要求填报。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后应进行调整。评委会委员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在任期内达到离退休年龄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可继续担任至任期届满。
第十二条 各评审委员会没有上下级关系。高一级评审委员会不代行低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权限。
第十三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评审工作。评审计划由办理日常工作的人事(职改)部门安排。有关推荐评审的材料由单位报组建该评委会的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送评委会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高、中、初级评委会出席委员人数分别不得少于17人、13人、11人。评委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十五条 高、中、初级职务任职条件的评审结果和个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分别报批准组建评审委员会的人事(职改)部门批准方可发《任职资格通知书》。
第十六条 推荐评审出版专业人员技术职务,本人应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表》,经对其推荐资格审查后,本人再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并提交有关评审材料。推荐评审高级职务的,省属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地、州、市的须经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省新闻出版局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送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委会应在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审核和推荐的基础上,根据被推荐人的知识水平、学术水平、工作能力,按任职条件进行全面评审,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十七条 出版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由所在出版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聘任,出版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行政领导聘任。
第十八条 聘任出版专业技术职务,要严格履行聘任手续,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行政领导与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受聘人签订聘约,明确受聘人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聘任起止时间、任职期间的岗位职责、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等,并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聘期一般为一至三年,但不应超过专业人员的离退休年龄。在聘任期内更换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人时,继任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改或解除原聘约。
第十九条 对任期已满需要继续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及时办理续聘手续,重新签订聘约。
第二十条 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出版专业人员职务岗位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对出版专业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以此作为聘任和奖惩的依据。未经考核的,任期满不能续聘或晋升专业职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原职续聘,只能低聘或解聘。
对国家教委承认学历并列入国家统一分配计划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后在所学专业或相近专业岗位上工作,见习期满,按云政发〔1992〕124号和人事部人职发〔1991〕11号文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文件精神,在各出版单位中从事版权工作的专业人员靠出版系列评定专业职务。
第二十三条 根据出版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外语是担任专业技术的任职条件之一。但从我省出版工作实际出发,应区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不同年龄作不同的要求。具体是:
(一)1982年以前大学毕业(不含1982年毕业生)从事少数民族文字编辑的专业人员,熟练掌握一种少数民族文字(语言),经考核并能熟练掌握汉语言文学的,可暂不要求外语。
(二)从事出版工作的专业人员,如其现职工作与外语无直接联系,申报高级专业职务者已从事出版工作20年以上,申报中级专业职务者已从事出版工作15年以上,年龄在50岁以上的,可暂不要求外语。1982年以前大学毕业的从事出版专业人员外语经考核符合条件,才能申报中、高级职务。
其他人员的外语考试由云南省新闻出版局职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自首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后,出版专业人员在编辑出版图书、期刊方面有突出贡献,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所编图书、期刊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同时未曾编辑出版过有不良影响的图书、期刊者,经单位推荐并经主管部门同意,按省有关规定可以破格评审副编审、编审。
第二十五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的出版专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破格推荐参加副编审、编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一)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出版工作累计二十年以上,担任编辑职务五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出版工作累计二十五年以上,担任编辑职务五年以上。
(二)符合本规定第六条(三)款1、2项、(四)款1、2项中业务水平和能力的要求。
(三)履职考核优良,工作成绩显著,得到本单位、本部门的认可。
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的出版专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参加编辑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一)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出版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编辑职务五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出版工作累计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编辑职务五年以上。
(二)符合本规定第六条(二)款1、2项中编辑职务业务水平和能力要求。